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蒿帅凯:把握好权力运行这个“关键环节”
发表时间:2016-12-02    来源:党建网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之所以要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主要在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一方面,权力具有支配性、强制性的特点,同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的分配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代表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功能。另一方面,权力又具有天然的扩张性、排他性,在现实生活中,权力被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直接掌握在手里,他们很容易把权力同个人私利联系起来。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权力就会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公共性,成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因此,在权力运行这个“关键环节”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可以及时直接的纠正权力偏离正常运行轨道,帮助党员领导干部及时查找问题、防微杜渐,有利于促进党内和谐,增强党的凝聚力。

  努力营造党内监督的良好氛围,是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先决条件。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扮演着双重角色,他们既是“监督主体”,又是“被监督对象”。因此在党内营造监督的良好氛围就显得至关重要。具体来讲,首先,各级党组织应该整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党内监督文件,编印《党内监督材料汇编》,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学习。与此同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影响面广,导向作用强的特点,设立专题栏目,宣扬先进典型扶正气,真正做到让党员领导干部精通党内监督、熟悉党内监督。其次,各级党组织应主动进行党务公开。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务公开是实行党内监督的前提条件,没有党务公开,党内同志无从了解党的活动情况,当然也就无法进行监督工作。最后,监督要坚持党性原则。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党的各级组织应该积极鼓励和保护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畅通党内监督和反映问题的渠道。通过上述举措,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从而解决“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

  构建用宪法和法律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机制,是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宪法和法律对权力运行具有特殊的制约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并部署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监督、确保法律实施的重大任务。法治监督的核心,就是制约和监督权力,防止权力腐败和蜕变。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重点在依法治权、依宪治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的作用。一方面,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坚决避免出现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规干预司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努力构建用宪法和法律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机制。

  突出监督重点,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动真碰硬的反腐败斗争中,查处了近200名高级干部。大量案例表明,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必须突出监督重点。一是要突出重点监督对象。《准则》明确指出:“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并不意味着监督要均衡发力。多名高级干部“落马”的事实警示我们: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谋取权位,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即在面向全体党员时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二是要突出重点时间节点。每逢端午、中秋、春节等重大传统节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采取下发文件、召开廉政谈话会、发送廉洁短信等形式提醒大家严防“节日病”,廉洁过节。与此同时要强化对婚丧嫁娶、换届期等敏感节点的纪律监督,倡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各类纪律。三是突出重点环节。腐败现象发生的“重灾区” 往往集中于管钱、管物、管人和有审批权限的实权部门,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这些部门及“三重一大”等方面的监督,并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防控,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进而使他们处理好权与责、权与利这两对关系,“不以一毫私意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

  积极拓展党外民主监督渠道,是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现实需要。“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知经误者在诸子”。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做到为民用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也就是说,在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也要积极拓宽党外民主监督渠道,实现党内外监督的有机结合。因此,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建立健全决策、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发扬民主,通过让广大人民群众来听一听、看一看、评一评、议一议,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生活会上承诺的事项,更要让群众共同参与督一督,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干部受教育,群众得实惠的效果。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民主监督。同时也应当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此外,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手段,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认真对待、自觉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通过上述举措,不仅能够增加监督的实效性,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合力,有效规范权力运行。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根本之策。“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用制度来约束公权力,才能规范权力运行,防范权力滥用。扎紧制度的笼子,一方面要建立全方位的权力监督制度,明确规定监督的性质、原则、方式和程序,使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要从严落实“两个责任”,充分发挥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三项任务。对于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领导不力、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的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那些不担责、不负责、不尽责的人员和行为也要坚决查处。通过这两个方面的举措,有效地避免制度变成“纸老虎”、“稻草人”,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纣为帝王,足以乱天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公理,更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篇章的号角。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进程中,只要把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我们就一定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就一定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

  (责任编辑:王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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