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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坐收贿赂30次,开口就要越野车——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原局长贪污、受贿被判七年
    发表时间:2019-12-0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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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树合 来庆艳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庭审现场

      

      “我认为,起诉书中贪污罪第一笔人民币15.3万元的钱最终进了小金库,并没有到我自己手中,所以不是受贿。”“赵某所送的小轿车,他两次要求过户到我名下,都被我拒绝,我就是借用一下。”“2016年 5 月,我集中退还了一些行贿人所送钱和物,这些钱财,本来就没有受贿的意思,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2019年3月28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第二审判庭正在开庭。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审判长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意见,被告人周某一连串发表上述意见,但都被公诉人依法依据一一驳回。法庭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9月10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决,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原局长周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

     

      “巧借”公款买房

      周某从小勤奋好学,21岁大专毕业后,顺利进入了专业对口的渔业系统。因成绩突出,2007年成为渔业系统的一名领导干部,并长期兼任渔监站站长,掌管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工程承包及结算等职权。2017年9月起至案发,周某担任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在组织的栽培下,周某从一个普通农民的儿子,成长为一名领导干部,本应作出更大的贡献回报组织。但随着职务的提升,尤其是担任单位“一把手”后,周某掌控了更多的权力砝码,眼看着每年经手的巨额渔业资金,常常垂涎三尺、跃跃欲试。最终,欲望的闸门没能把住,在肥腻的诱惑面前,周某选择了铤而走险,在对金钱的贪婪中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

      2014年6月,周某看中一套学区房,便从单位公款中借用了45万元交了房款。这些公款按照规定是要上交到财政部门的,这个窟窿得尽快补上。刚交了房款,手头紧缺,怎么弄钱呢?他想到了和单位有渔政船加油业务往来的个体老板申某,直接安排申某虚开燃油费发票,并用套取出来的燃油费填补了缺口。表面上看,先前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然而本应由个人财产还清的欠款,却转嫁给了套取的第二笔公款,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侵吞国家财产的贪污行为。

     

      “关照”工程老板

      10万元,对于一名基层公务员来说,可能辛苦工作一年都攒不够。可是,对于周某来说,也就是逢年过节从承包工程的老板那里收个红包的数额。而且,还不只是偶尔一次、两次,从查实的证据看,周某单笔收受10万元贿赂的记录就有6次。为何这些老板都这么大方呢?背后的交易是,这些老板靠着他的“关照”,有的承揽了大额标的工程,有的申领了高额渔业补贴。

      于某是和周某交情较好、往来较多的一名行贿人,也是唯一一个与周某贪污、受贿两个罪名都有关联的证人。早在2014年6月,他就装修过周某的新房,跑前跑后一个月,就为了让周某一家尽快住上新房。为讨好这棵“摇钱树”,于某的计谋远不在眼前。他不仅不着急催要装修费,还主动到周某家中送现金,因为他之前通过周某承揽到的装修工程也基本完工了,需要活动一下尽快支取工程款。心知肚明的周某自然也清楚,他早就打好了算盘,新房装修费将在于某承揽的另一个工程项目中,以虚报费用的方式套取出来,这样,装修费就妥妥地解决了。

      据于某交代,他通过周某承揽了不少工程,送少了不够体面,于是从小金块、黄金首饰一直送到大笔现金。

     

      “开口”要辆越野车

      贪欲的大门一旦打开,就再也无法关上。周某后期在坐收他人贿赂的同时,开始开口、伸手索要了。

      2016年6月的一天,周某和于某闲聊时说:“以后车改了,没有公车不方便了,我看个20来万元的车,不过手头有点紧。”“周局,你看看喜欢什么车,哪天你方便,我和你一起去买。”于某很爽快。“买车的时候,不要刷银行卡,带着现金吧。”周某跟了一句。“好,等我准备一下联系你。”

      十多天后,于某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现金,与周某一起去某4S店,买上了早已选定的越野车。这辆车后来一直用于周某的家庭日常生活。

      2016年5月,因下属举报其他问题,周某担心其违法违纪行为败露,就集中退还部分赃物。根据规定,受贿后,因自身原因被查处而退还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2018年8月,日照市监察机关对周某立案后,经过缜密侦查,以涉嫌职务侵占将其留置,并移交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小官”受贿达30次

      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24万余元,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180余万元及贵重金属等物品一宗。周某受贿次数达30次,其中与被告人掌握的渔业监管职权相关的有8次,与承揽工程有关的有14次,受贿地点有的在家中,有的在办公室,受贿时间既有平时,也有中秋、春节等节日。东港区法院一审以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

      办案检察官指出,廉与腐,一样的外表,不一样的内心。坐在公诉人席上,看着文质彬彬的被告人,让人一念间突然觉得他就像邻居朋友一样亲切和善。然而,眼前的一切又让人清醒地意识到,这是庄严的法庭,而他是被指控贪腐的被告人。周某虽职位不高,但贪腐数额巨大,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他级别不高,却掌控多项关键实权,一旦缺乏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必将成为腐败“重灾区”。

      “因为犯事我后悔了很长时间,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单位,对不起家人,我认罪认罚,以后会积极改造,悔过自新。”被告人周某在最后陈述时,流露出无限的悔恨之意。

    网站编辑:王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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