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ner1-1.png
  • banner1-4.png
  • banner1-5.png
  • 1.jpg
  • 党建网 > 警钟长鸣
    最高检公布第六批涉疫典型案例 依法履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发表时间:2020-03-23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斌

     

      依法从严惩治涉疫情诈骗犯罪,震慑犯罪;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监督法院纠正超标保全……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聚焦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依法从严追诉震慑犯罪

      【典型案例】山东省青岛市桑某某涉嫌诈骗案。桑某某利用复工复产企业主着急为员工购买口罩的急切心理,多次诱骗被害人向其支付所谓的“口罩款”26.5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引导侦查机关灵活采用电话询问、远程视频等方式,全面、快速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尽快退赔,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的不利影响。检察官还主动帮助被害人企业联系防疫物资正规采购渠道,并对物资采购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以案释法】在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时,企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对防疫物资、生产物资的需求激增。这使诈骗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物资短时间供应量不足的客观情况,钻企业急迫复工、思虑不细的漏洞,实施诈骗。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震慑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法治环境;同时要积极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典型案例】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该企业因内包装袋库存不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失效日期为2018年2月的内包装袋。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涉案罪名及时补充涉案口罩检验鉴定材料。经鉴定,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为由及时作出撤案决定。

      【以案释法】在办理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介入侦查,按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引导意见建议。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立案。在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通过立案监督程序或者以介入侦查期间的沟通建议方式,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

      【典型案例】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物流畅通,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王某某、符某某的主观恶性、涉案数额和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依法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在涉企业案件的办理中,应当同样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案,应当严格审查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一般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同时,对于因骗取抵扣税款构成犯罪的企业人员,如果已经补缴税款的,应当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涉嫌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案。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认为,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案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固定,且其本人认罪认罚,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进行,也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同时,考虑到其公司在疫情期间遭遇了经营困难,张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因其处于羁押状态难以克服公司遇到的困难,如对张某某继续羁押将影响公司承揽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推进。为保护民营企业正常发展,经征求监察机关意见,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以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涉企业案件,应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积极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对于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固定,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不影响诉讼,不存在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慎重使用逮捕措施。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执行监督纠正超标保全

      【典型案例】江苏省A建工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A建工公司系民营企业,因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有近3000万元资金被法院冻结。该企业认为,原告诉求冻结1600余万元,而实际冻结的数额已远超原告诉求。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超标保全行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克服交通不便、人员紧张等实际困难,迅速在线办理,及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承办法官立即协调银行,对超出保全标的额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帮助A建工公司迅速复工复产。

      【以案释法】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检察机关克服困难、灵活办案,通过线上沟通、线上审查、线上处理的方式,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并与法院保持良好的后续沟通,跟进关注检察建议的落实,保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报北京3月20日讯  

    网站编辑:王 寒
    党建网出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