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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党的问责工作实施细则 5种情形从重
发表时间:2017-01-16    来源:人民日报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邓圩

  本报广州1月15日电 广东省委日前印发《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将“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在问责工作中落实这一原则,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即尊重广东历史、尊重广东省情,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而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法不依的行为区分开来,把为加快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故意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

  《办法》重点结合广东实际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逐条进行细化。例如,第二章“问责情形”,明确问责的一般情形、加重从重情形、减轻从轻情形、免责情形、问责时效等内容;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明确问责的方式、启动程序、调查程序、简易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以及成果运用程序等内容。《办法》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据了解,《办法》规定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对上级党组织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问责的等5种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及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等4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新闻链接:

 

广东制定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

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规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责情形

《南方日报》2017年1月5日第1版

 

  (记者/赵杨 通讯员/粤纪宣)日前,省委印发《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的颁布,为广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去年7月8日,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紧紧围绕落实《条例》,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程序、附则四部分,新增或细化了部分内容。

  《办法》结合广东实际对《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逐条进行细化,并突出广东实践成果。其中,参照我省开展责任追究的经验,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并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增设了简易程序条款,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的,可以不进行调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参照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

  《办法》专门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创设问责决定书,以规范问责工作,方便归档和统计。

 

  5种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强调问责对象主动作为,采取了掩盖、袒护的措施;

  二是对上级党组织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问责的,问责对象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或决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三是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或者对抗组织审查的,问责对象采取主动作为,干扰、阻碍甚至对抗组织审查也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四是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这里要把握住“同一任期”和“类似问题”两个关键;

  五是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4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强调问责对象对党忠诚,及时如实报告问题;

  二是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强调问责对象在启动问责调查前,已主动作为并取得实际成效;

  三是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注重问责对象的态度和认识;

  四是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建立容错机制

  《办法》还设立了免责条款,主要依据“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制定,目的是建立容错机制,维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网站编辑:王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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