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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工作问答
    发表时间:2020-09-09 来源:《党建》杂志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党支部设置党小组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划分党小组对党员人数是否有限制?

      李俊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教授】: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其设置依据是《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

      依据《条例》的该款规定,划分党小组时需把握如下要点:

      第一,党小组在设立时需考虑本支部的党员人数。一个党支部划分的党小组不宜过多。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1名正式党员),如果一个单位中党员不足3人,可与邻近部门的党员合编为一个党小组。人数上限方面,虽然目前尚未有文件对党小组人数上限有所规定,但根据《条例》“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的要求,党小组的党员人数原则上也不得多于50人。

      第二,党小组的设立需考虑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情况。地域上的分散会带来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组织“三会一课”等方面的不便,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方便开展组织生活,该情况下需要设立党小组。

      第三,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的划分和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必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但是,支部委员会应在党小组组建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了解和掌握情况。

     

      姚毅敏(湖北省委宣传部政策研究室):党员能否为其他支部的发展对象作入党介绍人?

      李俊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教授】: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在入党积极分子被确立为发展对象后,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为其作入党介绍人。根据《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党员不宜作其他支部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一般情况下,入党介绍人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因为同一单位党支部的党员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比较熟悉和了解,有利于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除此之外,根据《细则》规定,入党介绍人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等任务。因此,入党介绍人需要熟悉发展对象,及时掌握其动态信息,并需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若为其他支部的发展对象作入党介绍人,无论从培养效果还是从时间成本和工作便利程度上来说,均不是最佳选择。

      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以由其上级党组织所属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

      (国家能源集团党建工作部常建英对回答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王碧薇)

    网站编辑: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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