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ner1-1.png
  • banner1-4.png
  • banner1-5.png
  • 1.jpg
  • 党建网 > 党员纪律“红线”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七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任职行为的处分
    发表时间:2020-11-25 来源:党建网

      

      (题跋:局长夫人到。呸,财神奶奶到。这还差不多。仇立权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网站编辑:穆 菁
    党建网出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