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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
    发表时间:2020-11-25 来源:党建网
      

      

      (题跋:观音菩萨和如来,小吏天天把你拜,天灵地灵快显灵,保我升官发横财。仇立权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网站编辑:穆 菁
    党建网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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