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
(题跋:观音菩萨和如来,小吏天天把你拜,天灵地灵快显灵,保我升官发横财。仇立权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网站编辑:穆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