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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把握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
    发表时间:2024-04-12 来源:天津日报

    杨卫芳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把握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是深刻领会、严格落实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党的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自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实施。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生了新变化,党中央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法规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以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因此,《条例》自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后,于2023年进行第三次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根据党章、宪法和法律,针对新时期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现阶段从严治党新的实践制定的,既把反腐败斗争的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又对未来领导干部的工作提供指南遵循,将新时期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新的纪律要求,推动新时代党员干部更加深刻地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地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团结一致,打赢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从严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新修订的《条例》沿用了六大纪律的体系划分,其中首先强调的依然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第五十四、五十五条,新增了对“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的问责规定,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全部有新增政治规矩的内容。从内容上看,新修订的《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界定更加精准、表述更加清晰,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出了言行的红线;对相应纪律处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量纪标准也更加科学、严明。这些做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再次释放出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明确信号。

      新修订的《条例》对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的强调,带动了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全面从严,形成了纲举目张的效果。如在组织纪律方面,在第八十条增加了对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处分规定。这些处分规定以更加清晰更加具体的特质凸显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党员应该做、可以做以及不能做的具体事项,进一步加强了党的各项纪律建设。总体而言,新修订的《条例》较之以往内容更加充实、规定更加明细、程序也更加完善。

      突出问题导向,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

      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六个如何始终”深入阐述了我们党前进路上必须解决的最为紧迫、最为关键、最为根本的独有难题。《条例》的修订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导向,从纪律保障层面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忧患意识。

      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明确将“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写入总体要求,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是在内容上丰富完善。新修订的《条例》围绕“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总体要求,补充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大党独有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纪律规章。如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问责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更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全面落实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大大提升了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是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执纪力度上注重从严。如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等等。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执纪力度上的全面从严。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大学基地研究员)

    网站编辑: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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